近期,不法分子利用QQ实施诈骗的活动成上升走势,并仍在继续,致使多人上当受骗,在互联网上和现时社会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。为提醒上网群众,避免网民上当,我们特发此预警信息,请广大网民在上网遇到类似情况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,谨防受骗。其表现:一是,利用被盗QQ实施诈骗。二是,先诱惑网民加入其QQ好友后,再发诈骗信息的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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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以牟利为目,传播网络淫秽色情也违法

        4月12日,全国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。公安部、中央宣传部、教育部、信息产业部、文化部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新闻出版总署、国务院新闻办、银监会、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,自2007年4月开始,为期半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。
对于不以牟利为目,传播网络淫秽色情的行为是否违法,本刊在此予以释疑。
于2004年9月6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,就非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等方式传播淫秽信息作出以下司法解释:
  不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。
        (一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;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;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、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的;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,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;以会员制方式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注册会员达四百人以上的;
       (二)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(一)项至第(六)项规定标准,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;
        (三)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利用聊天室、论坛、即时通信软件、电子邮件等方式,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。
 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、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,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。
  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、语音信息,或者在其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将依法从重处罚。此外,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、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,强制用户访问、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,也将依法从重处罚。
       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,明知他人实施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,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空间、通讯传输通道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


 

主办:宁波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
技术支持: 东方热线